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女知识分子联谊会(以下简称南信大女知联)。 第二条 南信大女知联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南信大女知识分子自愿组成的群众团体,是加强全校女知识分子横向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江苏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南信大女知联的宗旨: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围绕学校各项工作,团结、联络、组织全校女知识分子,为创建一流特色重点大学做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为江苏省女知识分子联谊会的团体会员,业务上接受江苏省女知联的指导。本团体挂靠在学校工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 第二章 活动内容 第五条 南信大女知联的活动内容: 一、关心校内青年女教工与女大学生的成长,在会员中开展教育,激发自强不息、拼搏进取的精神,更好地发挥会员们在创建一流特色重点大学及构建和谐南信大中的重要作用。 二、积极举办各种学术讲座、开展各类研讨、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会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水平,为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做出贡献。 三、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和学校之间、会员和社会各界之间的横向联系,扩大我校女知识分子的影响,鼓励广大会员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贡献。 四、组织形式多样的联谊活动,不断丰富女知识分子的文化业余生活。 五、及时向学校及有关方面反映女知识分子的意见、要求和呼声,维护女知识分子的合法权益,开展为女知识分子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拥护本章程、热心妇女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在职女教职员工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七条 会员入会由本人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经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女知联理事会批准,即成为本会会员;会员退休后,自动退会。 第八条 会员的权利 一、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建议、倡议权,批评、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每人每年20元。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交纳会费,则作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二、制订、修改联谊会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三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理事组成,主持日常工作。每届理事会任期三年,新一届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筹委会酝酿并与有关方面协商提名,经全体会员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和审查工作计划;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热爱妇女事业; 三、在本团体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党纪、政纪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团体理事会成员,因特殊情况需延长或提前结束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校工会资助;三、捐赠;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 2010年4月14日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