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与单位行政方面有关费用划分的法律、法规 (摘录) 一、关于工会房屋、设备费用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2、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建设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物资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妥善解决各级工会房屋、设备问题的通知》(〔79〕财事字第426号工发总字〔1979〕162号): 产业公司工会和基层工会及其所属职工集体文化、福利事业所需房屋设备及其维修和水电取暖等费用,均由同级行政解决。 二、关于工会专职人员费用方面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工会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等,享受本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4、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工会法〉中有关工会经费问题的具体规定》(工总财字[〔1992〕9号): 工会脱产专职人员工资等列支问题。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支付工会委员会脱产专职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劳动保险和其他福利待遇,与所在单位行政管理人员有关经费的列支渠道相同。� 5、财政部《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的复函》(〔82〕财企字第98号): 关于企业基层工会工作人员的离、退休费及退职生活费开支问题,应与企业职工一样,由企业行政方面负责支付,在营业外列支。 三、关于工会开展活动有关费用方面 6、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解决劳动保护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工厅生字〔1986〕21号): 基层工会为搞好劳动保护工作所需费用,应在本单位的行政劳动保护经费中支付,不能在工会经费中开支。 7、国家劳动总局《关于企业劳动保护宣传教育经费开支问题的函》[(80)劳护字18号]: 凡企业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装备劳动保护教育室)所需经费,应按《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项目总名称表》第四项规定,在企业劳动保护措施经费中开支。 第四项的规定为:� 购置或编印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参考书、刊物、宣传画、标语、幻灯及电影片等。 举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展览会、设立陈列室、教育室等。 安全操作方法的教育训练及座谈会、报告会等。 建立与贯彻有关安全生产规程制度的措施。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的研究与试验工作,及其所需的工具、仪器等。 8、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费用由谁担负的通知》[工财字(1981)29号]: 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是整个企业的工作,其开支费用应由企业负担。 四、关于职工教育、疗休养活动费用方面� 9、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少数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短期休养活动经费开支问题的通知》(工发财字〔1982〕100号): 组织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休养活动的往返路费、伙食补助费和床位费由劳模、先进生产(工作)者所在单位的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中列支;活动费、公杂费由组织活动的工会负担。� 10、财政部《关于企业职工疗养费用开支的复函》(〔82〕财企字100号):� 职工经批准到疗养所疗养的往返路费,属于因工负伤的,全部由企业报销;属于疾病或非因工负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