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钓鱼协会第四届全国委员会1994年10月16日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钓鱼协会是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群众团体,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宗旨是:根据国家改革开放和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发经济的总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发展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丰富活跃广大群众的文体活动,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中国钓鱼协会是惟一代表中国参加国际钓鱼组织的合法组织。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任务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一、宣传和指导我国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协同有关部门,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保护、合理利用鱼类资源及渔业水域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宣传贯彻国家有关体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举办全国钓鱼比赛;
       五、组织全国钓鱼行业的经济、技术、信息、质量等交流活动并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全国钓具、装具的展览、展销;
       七、协同有关部门对钓具、装具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兴办各类经济实体及其他服务性组织;
       九、实行钓鱼段级位制,审定技术等级,核发证书;
       十、组织或参加国际性钓鱼活动及各类交流活动,促进国际钓鱼事业的发展;
       十一、指导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的工作;
     十二、指导全国游钓业的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行业钓鱼协会以及相应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有关单位和组织,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
       凡年满18岁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的公民,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向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申请加入本会。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八条 团体会员由中国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个人会员由本人所在地(县级以上)钓鱼协会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证书由中国钓鱼协会统一印制。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申请钓鱼技术等级;
       四、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在国内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中国钓鱼协会组织或参加的国际钓鱼及与之相关的各项活动;
       六、优惠享受中国钓鱼协会提供的有偿的经济、技术、质量、信息咨询及其他各项服务;
       七、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钓鱼协会章程;
       二、执行中国钓鱼协会的和项决议,维护中国钓鱼协会的利益;
       三、交纳会费;
       四、组织本地钓鱼活动;
       五、发展本地区钓鱼事业及相关产业;
       六、承担中国钓鱼协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七、凡与中国钓鱼协会组织的活动相抵触的各项地区性活动,服从中国钓鱼协会的活动安排。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组织结构
       一、中国钓鱼协会实行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制度;
       二、中国钓鱼协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委员会;
       三、中国钓鱼协会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四、中国钓鱼协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由主席确定;
       五、中国钓鱼协会的工作实行主席负责制,日常工作由常务副主席主持和处理;
       六、中国钓鱼协会可根据事业的发展和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七、中国钓鱼协会可聘请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担任名誉主席或顾问
    八、全国委员会委员、常委、副主席、主席任期均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三条 中国钓鱼协会的经费来源:政府拨款,会费收入,比赛及渔具展销会等活动的申办费、管理费、国内赞助、资助、捐赠和其它收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中国钓鱼协会地址:北京西单民丰胡同31号 邮政编码:100032。
    第十五条 中国钓鱼协会章程经全国委员会通过后实施。解释权属中国钓鱼协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条 中国钓鱼协会修改章程,由常务委员会负责。修改后,提请全国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中国钓鱼协会终止:经全国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写出清理结果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